请高人指点,政治合法性的来源?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个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可以基于价值/情感、绩效以及竞争性选举三个方面。国家的合法性可以建立在意识形态或宗教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最高统治者的神秘感(如真命天子)或个人魅力上。这些均属于价值/情感合法性。国家统治的正当性也可以来自绩效。一般来说,现代国家的绩效合法性主要有三个来源:统治者在领导经济发展和提高百姓生活上的表现、作为社会道德表率的表现,以及维护国内安定和防止外族侵略的能力。最后,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产生于竞争性的、程序性的选举,竞争性程序本身就为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提供了基础。 虽然国家合法性可以同时源自多个方面,不同国家的核心合法性基础却是不同的(比如美国是竞争性选举,而目前中国是经济发展和道德表率)。本文想说的是,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民主选举为国家提供了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理性意识形态所许诺的东西太真实、太具体。一个以理性意识形态为合法性基础的政府一旦不能向大众提供该意识形态所许诺的东西,社会上就会出现信仰危机,其合法性就会受到动摇。中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的大规模信仰危机就是这一原理的例证。作为国家则蠢的合法性基础来迹稿说,宗教或真命天子式的统治者神秘感要比意识形态更具有稳定性,因为它们所许诺的东西只可相信不可验证。但是在这一个已经脱魅了的时代,虽然宗教和神秘感在中国仍然大有市场,但把它们作为国家的核心合法性基础已没有可能。以领袖人物的个人魅力为基础的权威常被称为克里斯玛(charisma)权威,毛泽东就是这样一个领袖人物。作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这种建立在个人超常品质及作为其体现的特定使命基础之上的权威因其个人性而具有不稳定性。这种权威注定要被日常制度权威取代,这就是韦伯所说的例行化或制度化。和价值/情感合法性一样,绩效合法性也难以为国家提供稳定的核心合法性。当一个政权将其合法性系于绩效时,它必须努力兑现承诺。这是任何以绩效为基础的政权必然要背负的沉重负担。没有任何一种经济能够一直保持高增长。以政府官员的道德表率作为国家合法性基础就会将贪污这样的法律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削弱了国家的合法性。最后,防止外族侵略的能力显然是国家的一个重要合法性基础。但是在和平时期,国家在这方面的合法性就不如其它方面要来得重要。如果和平时期的国家由于其国内危机而想通过炒作外族侵略的危险性来提高其统治合法性的话,大量的极端民族主义者就会应运而生。这些极端民族主义者所释放的政治能量轻则会限制国家在对外政策上的自主性,重则会推动一个国家向军国主义方向发展。民族主义是一柄双刃剑。 于是,在已经“脱魅”了的现代国家中,竞争性的、程序的选举就成为国家核心合法性最为稳定的基础。与其它合法性基础相比,竞争性选举合法性没有把国家的权力基础建立在可以实实在在的可测量的政府表现上,而是建立在竞争性选举上。只要选举被认为是公正的,执政者即使是上台后表现很差,其政权仍然具有合法性。这就是为什么2006年秋台湾陈水扁在“红衫军”的激烈示威抗议下,民调支持率已然跌至仅十几个百分点时,仍然能轻轻松松挺下来的原因。在绩效合法性下,当官不为民作主,就有不得不回家卖红薯的危险。而在竞争选举合法性下,当官即使不为民作主,也得至少当完一届才会回家卖红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大大减低了民众对官员的压力。在民主制度下,反对党可以对表现不佳的执政者施加压力。这里有两种情况。在一些议会制民主国家里,一旦有多数议员反对,政府就不得不宣布解散,反对力量对执政者的影响因此而比较大(必须指出的是,反对派议员对政府反对与否在很多情况下是由政治运作而不是政府的执政表现所决定的)。但是在总统制民主国家中,只要总统没有明显违法并被铁证如山地查获,姿盯孝制度框架下的弹劾几乎不可能。更重要的是,在具有竞争选举合法性的民主社会中,即使是执政者被赶下台也无关紧要。竞争选举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把政体和政府分开了。政府即使垮台也不会动摇民主政体的合法性。在具有竞争选举合法性的民主社会中,民众的不满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常规程序的政府更迭而得到缓解。由于体制本身能够包容不同的选择,所以民众很难联合起来推翻这个体制本身。这也给民主社会带来了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