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之前党纪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此前党纪处分主要依据各时期中央和中纪委发布的团拍单行党纪处分条规,对于条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或比照现有条规执行。下面列举部分各时期发布的党纪处分条规目录: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
中指源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91年16号)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应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1995]84号)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纪发[1995]7号)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7月中纪委发布)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中纪委发布)
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23日中纪委发布)
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1983年中纪委发布)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年5号)
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委1989.12.28)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委1990.07.01)
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3〕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1952-3-12)
扩展资料:
1997年之后党纪处分的依据:
1997年2月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有了明确依据。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共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条例》对党内各种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全党自发布之日起贯彻唯或态执行。
《条例》是党的纪律最为具体、系统、完整的条规,是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发布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党的纪律建设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